上海市宠物行业诚信企业认定办法
时间:2021-11-05 关注度:358

上海市宠物行业诚信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诚信管理,建立诚信制度,提高行业和企业的诚信度,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中介机构为依托,通过诚信征集、诚信评估、企业诚信认定、诚信发布和诚信奖惩为主要内容的诚信制度和符合国际惯例的诚信管理体系,创造行业内的诚信环境品牌,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上海市政府建设诚信体系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上海市宠物行业的实际情况,开展对上海市宠物行业“诚信企业”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企业”的认定工作由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实施、发布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诚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市场经济秩序,重合同守信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合同并履约,无商业欺诈,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过区级或市级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2、依法建帐和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按期如数偿还银行贷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有良好的信用。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企业银行诚信等级A级以上(含A级)。

3、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在本地税务部门中有良好信用。履行纳税义务,依法按时纳税,无虚假违法事项。

4、注重顾客交流,减少行业纠纷。诚信生产经营,不使用劣质商品。在区、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

6、建设有本企业特色的诚信文化。企业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整体形象好,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从严治企。

第四条  优先及免审条件

1、对已获得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和连续三年以上获得上海市“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的企业,可优先认定或免除有关现场检查项目。

第五条  凡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

1、近两年内因企业诚信问题,被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关查处受罚的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按认定条件,由企业进行自查、自评、自愿申报,填写《上海市宠物行业诚信企业信息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或有关复印件报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诚信建设办公室。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汇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七条  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诚信建设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到申报单位进行抽检,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各企业的市场信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监督机关对企业的奖惩信息,组织专家审阅上报材料,进行评分。合格单位推荐为上海市宠物行业“诚信企业”初评候选单位。

第八条  在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对“诚信企业”候选单位的意见后,由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诚信建设办公室认定。对初审认定的“诚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四周,以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对通过认定的企业由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和牌匾,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管理研讨活动,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  对上海市宠物行业“诚信企业”实行动态认定管理,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要加强对企业的跟踪监督,对出现失信行为者,上海市宠物业协会有权取消其“诚信企业”的称号。

第十条  被认定为行业“诚信企业”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企业批准发布的广告宣传上冠以“上海市宠物行业诚信企业”的字样标记。

第十一条  未被认定的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企业,不得冒用或继续使用“上海市宠物行业诚信企业”字样标记。

第十二条  一旦发现有假冒、伪造行业“诚信企业”或冒用行业“诚信企业”字样等不良现象,协会将维护企业利益,支持和协助相关企业通过政府有关稽查监察、工商管理等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纪律

第十三条  行业“诚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及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分和协调管理,做到公正、廉洁,不泄露评分内容,不公开评分动态,妥善保管评选资料,严禁以权谋私,对违者可取消其评分或工作人员的资格以至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应做到实事求是和认真参与,要有专人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行业“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将被除名并在相关媒体上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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