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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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章程
20071218
本协会的名称: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
英文名: Shanghai Pet Trad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SPT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组建。由从事宠物养殖、宠物疾病防治、宠物美容、宠物食品、宠物用品等同业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协调、代表、服务自律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宠物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组织展览、编辑出版、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七条 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宠物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宠物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行业宣传报道,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 代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要求、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四)制定实施本行业行规行约,建设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组织开发技术咨询,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和疾病防治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经验,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行业公益活动。
(六)组织开展有关宠物的各种技术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质。
(七)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的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三)志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等
有关证件。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如欲申请复会,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方可按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决议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及名誉会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及聘请技术顾问;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也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表法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具有本行业相关的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交理事会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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